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解除原因之法定事由?
- A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D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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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份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其中一方在訂立過程中有「不誠實的惡意行為」,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害者一種『主動行使後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的權利,你認為這種權利在法理上應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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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解除之法定事由。依據保險法第76條明文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由此可知,當保險契約出現超額保險,且該契約係因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行為而訂立時,法律賦予他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以保障其權益。因此,選項C完整符合保險法第76條所定之解除契約要件,確屬保險契約解除原因之法定事由,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