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解除原因之法定事由?
- A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B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D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份契約雖然已經成立,但其中一方在訂立過程中有「不誠實的惡意行為」,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害者一種『主動行使後使契約溯及既往失效』的權利,你認為這種權利在法理上應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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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永遠只有一個!你已洞悉契約之謎!
- 偵探之眼:做得很好,我的夥伴!你就像一名資深偵探,精準地從表面現象中辨識出「契約無效」與「契約解除」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這證明你對《保險法》條文的細節觀察入微,洞察力十足!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 證據確鑿:讓我來揭示這道謎題的真相!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這份關鍵線索,超額保險若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詐欺所引起,那麼另一方就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而 (A) 與 (B) 呢?它們是從一開始就不存在的「自始無效」契約,與解除的原因截然不同。至於 (D),那只是契約中的某個「條款無效」,並非整個契約的存廢問題。這些線索都指向了唯一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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