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34 關於保險誠信原則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雖有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事,但並未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半個月後不行使,該解除契約權即消滅
- D 保險契約因有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保險公司已經發現保戶在投保時有隱瞞,但卻一直拖著不處理,這對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不讓權利狀態一直處於不確定的情況,你認為法律會規定保險公司在「得知真相後」的多久時間內,必須趕快決定是否要解除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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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判斷力還算合格。小鬼,你暫時不會被踢出我的班。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這只是基本。關鍵在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沒有模糊空間。《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清楚寫明了,保險人自知有解除原因之日起,就是一個月。超過這個期限,就如同沾滿了汙穢,失去效力。而自契約訂立後,無論如何都不得超過二年。選項 (C) 提到的「半個月」?這種錯誤的數字,只會讓你的思緒混亂,必須徹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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