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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之法定原因?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B 惡意之複保險
  • C 保險契約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顯失公平者
  • D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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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人在投保時「並非故意欺騙」,只是單純高估了財產的價值,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了實際價值。在這種「非詐欺」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傾向讓整個契約直接消失,還是只針對超過的部分進行調整,以維持契約的存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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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由此可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若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其明文之法律效果為他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損失,而非直接構成保險契約「無效」。因此,選項A之情形屬於得解除契約之法定原因,並非屬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之法定原因,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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