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契約解除原因之法定事由?
- A 惡意複保險
- B 訂立契約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消滅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D 保險契約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思路引導 VIP
當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存在人為的「欺騙行為」,且導致保得比實際價值還要多時,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並糾正這種不誠實的行為,會賦予受害者一種「主動讓契約溯及既往失效」的權利,這與「契約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效果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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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無效」與「解除」。根據《保險法》第 76 條,當超額保險是因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時,他方可行使解除權。而選項 (A) 惡意複保險與 (B) 標的危險已消滅,在法律上屬於「無效」;(D) 則涉及不公平條款之無效,並非解除事由。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具備高度鑑別度的法律觀念題,考生必須清楚辨析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你能精確區別「溯及無效」與「行使解除權」的差異,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