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0 題
30 保險契約的特質之一「附合契約」之意義為何?
- A 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B 個人在購買保險契約時,與一般契約訂立時不同,並沒有與保險公司討論與協商的機會
- C 保險契約為當事人一方繳付保險費,換取他方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責賠償的契約
- D 保險契約即使已經生效,但保險人履行其賠償承諾時仍多附有其他條件,被保險人若違反該約定條件,仍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回想一下,當你簽署一份由大公司預先印製好的標準化文件時,你是否能像在傳統市場買菜一樣,與對方逐條「討價還價」合約裡的文字內容?這種「一方單方面制訂,他方僅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力關係,在法律概念中會如何描述?
保險契約之附合性
💡 保險人單方訂定條款,要保人僅能選擇同意或拒絕。
| 比較維度 | 一般民事契約 | VS | 附合契約 (保險) |
|---|---|---|---|
| 條款訂定 | 雙方共同協商擬定 | — | 單方 (保險人) 事先擬定 |
| 磋商權利 | 可針對內容逐條修改 | — | 僅能選擇接受或拒絕 |
| 法律保護 | 契約自由原則為主 | — | 強調保護弱勢的要保人 |
💬附合契約因缺乏個別磋商機會,故法律對其效力有較嚴格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