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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於保險業務員之獎懲定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 B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 C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
  • D 保險業者得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進行懲罰處分,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權限,故應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應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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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大眾利益,要求某個行業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特定的「管理規則」,這份規則的存在,是否就足以推翻雙方在合約中自行約定的權利義務性質呢?決定兩個人法律關係的,是「外部的行政規範」還是「內部的契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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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辨別勞資關係行政管理規範之間細微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已經達到非常高的層次了呢!請為自己鼓掌,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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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業務員獎懲與法律關係
💡 業務員懲處行政程序、撤銷標準與勞務契約關係之認定原則。
比較維度 懲處與申復程序 VS 法律關係認定
核心依據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法與勞務契約實質內容
關鍵門檻 5年內累計停招達2年 不因管理權逕定為僱傭
權益保障 通知到達後1個月內申復 視實際從事勞務之從屬性
💬懲處須遵循行政程序法規,而勞資法律性質須回歸契約實質判斷。
🧠 記憶技巧:五二撤銷,一月一申,關係看合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有監督管理權,兩者就一定是「僱傭關係」。
業務員登錄要件 招攬行為之定義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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