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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資本適足率不同等級之保險業不得辦理之事項,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 B 資本顯著不足之保險業,不得進行國內、外股票投資
  • C 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 D 資本適足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之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 20%為法定盈餘公積,方得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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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剛開始「低於標準」時,為了防止內部高層在公司體質轉弱之際,卻仍透過非薪資的變相名目將資產搬往個人口袋,主管機關最優先會針對哪一類人的「額外利益」進行管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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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A。依據保險法第143-5條規定,保險業若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等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同時該條文第二項亦明定,符合前述資本等級不足情形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選項A所述資本不足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43-5條之例外允許規範,故為正確敘述。此外,依據同條文第一項規定,對於資本嚴重不足之保險業限制其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時,法條本身並未設有「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辦理之例外規定,因此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不符。綜合上述,依據現有法條內容可確知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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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呢錯在哪兒,可以幫我A-D的點在順一次嗎
📝 保險業資本等級監理措施
💡 依資本適足率等級採取漸進式監理與業務限制措施
比較維度 資本不足等級 (143-5) VS 資本嚴重不足等級 (143-6)
負責人給付 不得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同左,且通常已被接管
業務限制 停售商品、限制設分支機構 勒令停業、派員接管或清理
股份處理 不得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 強制進入接管或停業清理程序
💬資本等級越低監理力道越強,從限制經營到剝奪經營權(接管)。
🧠 記憶技巧:不足限報酬,顯著撤主管,嚴重必接管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不同等級的強制性措施,例如將『顯著不足』的行政裁量誤認為『嚴重不足』的應接管義務。
資本適足率(RBC) 淨值比率 保險業收回股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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