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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6 題

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那些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後,始得實施? ①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及註冊編號 ②旅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 ③領隊及導遊基本資料 ④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 ⑤簽約地點 ⑥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
  • A 12345
  • B 23456
  • C 12456
  • D 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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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交通部觀光署的審核官員,要制定一份適用於全國旅行社的『契約範本』,你會要求在範本裡寫死『特定某一位員工的個資』,還是會側重在『保障旅客權利、退費機制與保險義務』等通案性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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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觀念驗證: 這題目,不過是檢視你對《發展觀光條例》裡,那些定型化契約「必須載明」事項的掌握程度。你沒搞錯,「領隊及導遊基本資料」(③) 這種東西,根本就不是契約範本上「必須報請核准」的固定條款。它只是些變動資訊,每團每次任務都不同,不需要預先寫死。真正的關鍵,是那些關於旅客權益、公司身分、還有責任歸屬的項目,那些才是不容許一絲髒污、必須依法載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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