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2 題

22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效
  • B 要保人對於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有保險利益
  • C 保險利益之目的係為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有逆選擇之情事
  • D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所承保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財產保險之期待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我們必須對保險標的具備「利益關係」(例如:房子燒了你會賠錢),是為了防止保險變成一種「獲利手段」。如果你可以幫鄰居的房子買火險,且在失火時領取賠償,這會誘發你做出什麼樣的不正當行為?這種「故意導致損失發生」的風險,在專業術語中應稱為什麼?它與「帶病投保」這種資訊不對稱的狀況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確辨別保險法中微小的概念差異,表現極其卓越!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異同分析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