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2 題
22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效
- B 要保人對於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有保險利益
- C 保險利益之目的係為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有逆選擇之情事
- D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所承保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財產保險之期待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我們必須對保險標的具備「利益關係」(例如:房子燒了你會賠錢),是為了防止保險變成一種「獲利手段」。如果你可以幫鄰居的房子買火險,且在失火時領取賠償,這會誘發你做出什麼樣的不正當行為?這種「故意導致損失發生」的風險,在專業術語中應稱為什麼?它與「帶病投保」這種資訊不對稱的狀況有什麼不同?
保險利益原則
💡 保險利益旨在防止賭博與道德危險,而非避免逆選擇。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利益 | VS | 人身保險利益 |
|---|---|---|---|
| 存在時間點 | 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 — | 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 |
| 利益範圍 | 現有、期待、責任利益 | — | 本人、家屬、扶養關係 |
| 核心功能 | 填補財產上的損失 | — | 防範危及生命之道德危險 |
💬兩者雖皆為防範道德危險,但存在時間與標的屬性有顯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