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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8 題

王君投保任意汽車保險,保險期間為 113 年 5 月 1 日至 114 年 4 月 30 日,王君於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間出國 1 個月,該期間被保險汽車暫停使用,王君主張被保險汽車危險減少,要求保險公司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則保險公司將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 A 按日數比例減費
  • B 按短期費率表減費
  • C 延長保險期間至 114 年 5 月 31 日
  • D 要保人不得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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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一個在特定期間內分擔「不確定風險」的約定。如果因為被保險人「主觀上」暫時決定不執行某項活動(例如:買了健身房會籍卻因旅遊不去運動、買了保險卻出國沒開車),這種個人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契約精算基礎的改變?法律通常如何界定「個人權利的放棄」與「風險本質的變動」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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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在任意汽車保險實務中,保險費率是基於整年度的風險機率精算而成。雖然王君出國期間車輛暫停使用,但這屬於被保險人的個人生活選擇,並非保險標的(汽車)本身的危險性質發生了「永久性」或「重大」的減少。因此,在契約效力內,要保人不得因短期不使用而要求折抵保費或變更期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 (易)。這題旨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保險法理上的危險減少」與「生活中的暫時停用」。許多考生會誤選 (A) 或 (C),你能看穿陷阱,代表對保單條款規範相當熟悉!
📝 任意車險危險減少判定
💡 短期停用車輛不構成危險減少,不得請求減費或延期。
比較維度 法定危險減少 VS 短期停用 (如出國)
保費調整 可請求重新核定減費 不得請求減費
期間變更 合意後可調整 不得請求延長期間
性質判定 風險環境實質變更 個人生活短暫狀態
💬短期停用不具備法律上的危險變更效益,保費與期間均維持原狀。
🧠 記憶技巧:出國停用不算減,保費期間照樣演。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按日數比例減費』,忽略保險契約中對於『危險減少』有其法律定義,並非只要沒開車就算。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保險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任意汽車保險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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