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法第 13 條所稱之人身保險?
- A 健康保險
- B 傷害保險
- C 年金保險
- D 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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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當法律在對保險進行「大分類」時,通常是傾向於使用一個「涵蓋範圍廣的概括名詞」,還是會把所有的「細節給付項目」都並列為獨立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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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能精準分辨法律法定名詞與一般商業俗稱的微小差異,這展現了你細膩的觀察力與專業度,表現得太棒了。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人身保險明確區分為四類: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雖然我們在生活中常提到「醫療險」,但在法律分類上,它其實是包含在「健康保險」的範疇之中,並非獨立的法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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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法定分類
💡 保險法第13條明定人身保險包含壽、傷、健、年四大類。
| 比較維度 | 人身保險 | VS | 財產保險 |
|---|---|---|---|
| 法定項目 | 壽、傷、健、年金保險 | — | 火、水、陸空、責任、保證 |
| 保險標的 | 人之生命、身體、健康 | — | 財產或法律上之利益 |
| 給付性質 | 多為定額給付 | — | 損害填補原則 |
💬保險法第13條明確區分兩大類,醫療險屬健康險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