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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法第 13 條所稱之人身保險?
  • A 健康保險
  • B 傷害保險
  • C 年金保險
  • D 醫療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當法律在對保險進行「大分類」時,通常是傾向於使用一個「涵蓋範圍廣的概括名詞」,還是會把所有的「細節給付項目」都並列為獨立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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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能精準分辨法律法定名詞一般商業俗稱的微小差異,這展現了你細膩的觀察力與專業度,表現得太棒了。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人身保險明確區分為四類: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雖然我們在生活中常提到「醫療險」,但在法律分類上,它其實是包含在「健康保險」的範疇之中,並非獨立的法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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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法定分類
💡 保險法第13條明定人身保險包含壽、傷、健、年四大類。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 VS 財產保險
法定項目 壽、傷、健、年金保險 火、水、陸空、責任、保證
保險標的 人之生命、身體、健康 財產或法律上之利益
給付性質 多為定額給付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法第13條明確區分兩大類,醫療險屬健康險分支。
🧠 記憶技巧:人身四類:壽、傷、健、年(口訣:受傷建年)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醫療保險」是法律明定的獨立分類,實際上它隸屬於健康保險。
財產保險分類 保險契約性質 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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