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關於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得經營業務範圍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
- B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
- C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傷害保險
- D 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年金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產品的功能是為了支應一個人「活得太久」的經濟需求,需要進行長達數十年的生存機率計算與資金管理。這種契約的本質,與「發生意外導致財物損失」的填補原則相比,哪一種更接近人身保險業的核心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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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保險業採取「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雖然主管機關開放產險業可經核准兼營「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即所謂的第三類保險),但「年金保險」涉及長期的生存風險與複雜的責任準備金精算,這屬於人身保險業專屬的核心業務,產險業是不能經營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中間領域」的開放範圍。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人身保險,產險業都不能碰,或誤以為所有險種都能兼營;你能準確點出年金險的排他性,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