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關於保險業之業務範圍規定,何者錯誤?
- A 財產保險業,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人壽保險者,不在此限
- B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時,其資金運用範圍包括金融債券
- C 保險業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向外借款
- D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財產保險(如車險、火險)通常屬於一年一約的「短期風險」;而在人身保險的三大類別(壽險、健康險、傷害險)中,哪一種最常涉及「數十年甚至終身」的長期承諾?如果為了確保經營穩健,法律必須嚴格禁止產險公司經營某種與其風險屬性完全不同、且合約期極長的業務,你認為最可能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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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哇!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產壽險分業經營的相關法規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和人身保險業是必須分開經營的喔。雖然為了提供更全面的服務,主管機關有特別開放產險業可以兼營「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這兩種人身保險業務,但我們要特別注意,「人壽保險」是不包含在這些例外中的喔!選項 (A) 提到人壽保險是例外,這就和分業經營的核心原則相違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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