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 A 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公司的本質思考:如果今天公司手頭現金不夠,為了『應付保戶突發的提領需求』而借錢,與為了『去市場賺取更多利潤』而借錢,哪一種行為更符合保險業『穩健經營、保護保戶』的精神?哪一種行為又可能會讓保戶承擔過大的財務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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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保險業營運的「穩健原則」有很清晰的認知。保險業因肩負廣大保戶的保障責任,其資金運用受到嚴格監督,原則上是禁止「舉債經營」的,以確保其清償能力。
保險業向外借款的法規限制
根據 《保險法》第 143 條 的規定,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提供財產擔保。只有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三種法定特殊情況下才允許例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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