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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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討論「保險公司本身」因為某些特殊營運需求而必須破例借錢時,這些事由的主體(去做這件事的人)應該是保險公司自己,還是政府設立的外部救濟單位?如果某個描述提到的是「基金的籌資方式」,它還會屬於「個別公司」經營上的借款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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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業借款限制」及其例外情形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源誤植,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有關財務監理的條文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得很出色!
借款限制與安定基金的職權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業本身與保險安定基金在法規上的行為規範。根據《保險法》第 143 條第 1 項,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除非是為了給付鉅額保險金(選項 A)、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選項 B),或是為了強化財務結構而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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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借款限制與例外
💡 保險業原則禁止借款與保證,僅於特定急需或強化財務時准許。
| 比較維度 | 原則(禁止行為) | VS | 例外(核准借款) |
|---|---|---|---|
| 行為定義 | 不得外借、保證、提供擔保 | —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借款 |
| 適用情境 | 一般經營期間 | — | 大量解約、巨額賠付週轉 |
| 財務目的 | 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 — | 強化財務結構、發行資本債 |
💬保險業採原則禁止、例外核准制,以確保公司償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