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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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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討論「保險公司本身」因為某些特殊營運需求而必須破例借錢時,這些事由的主體(去做這件事的人)應該是保險公司自己,還是政府設立的外部救濟單位?如果某個描述提到的是「基金的籌資方式」,它還會屬於「個別公司」經營上的借款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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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業借款限制」及其例外情形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源誤植,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有關財務監理的條文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得很出色!

借款限制與安定基金的職權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業本身保險安定基金在法規上的行為規範。根據《保險法》第 143 條第 1 項,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除非是為了給付鉅額保險金(選項 A)、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選項 B),或是為了強化財務結構而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選項 D)。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業借款限制與例外
💡 保險業原則禁止借款與保證,僅於特定急需或強化財務時准許。
比較維度 原則(禁止行為) VS 例外(核准借款)
行為定義 不得外借、保證、提供擔保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借款
適用情境 一般經營期間 大量解約、巨額賠付週轉
財務目的 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強化財務結構、發行資本債
💬保險業採原則禁止、例外核准制,以確保公司償付能力。
🧠 記憶技巧:借款保證原則禁,週轉強化併同業,主管核准才通行。
⚠️ 常見陷阱:將「保險安定基金」的權限(如發行債券)誤植為「保險業」本身的借款例外。
保險法第 143 條 保險安定基金 資本性質債券 保險業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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