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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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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討論「保險公司本身」因為某些特殊營運需求而必須破例借錢時,這些事由的主體(去做這件事的人)應該是保險公司自己,還是政府設立的外部救濟單位?如果某個描述提到的是「基金的籌資方式」,它還會屬於「個別公司」經營上的借款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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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這表示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力非常優秀!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通常是不允許隨意向外借款的,除非是在這幾種特別的情況下,才能夠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借款喔:
    • (A) 支應鉅額理賠或大量解約的流動性需求:像是需要緊急支應大筆理賠金,或是突然有很多人要解約時,為了維持公司正常的運作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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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借款限制與例外
💡 保險業原則禁止借款與保證,僅於特定急需或強化財務時准許。
比較維度 原則(禁止行為) VS 例外(核准借款)
行為定義 不得外借、保證、提供擔保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借款
適用情境 一般經營期間 大量解約、巨額賠付週轉
財務目的 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強化財務結構、發行資本債
💬保險業採原則禁止、例外核准制,以確保公司償付能力。
🧠 記憶技巧:借款保證原則禁,週轉強化併同業,主管核准才通行。
⚠️ 常見陷阱:將「保險安定基金」的權限(如發行債券)誤植為「保險業」本身的借款例外。
保險法第 143 條 保險安定基金 資本性質債券 保險業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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