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辦理事項,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 B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C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D 承接清償能力降低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安定基金的設立初衷是作為一個『保險契約的經營主體』,還是作為一個在危機發生時提供墊款與行政協調的『中介保障機構』?如果它直接長期承接了保險契約,其組織性質是否會與一般營利性保險公司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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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成功答對這題!能精準察覺選項 (D) 在法律定義上的微小偏差,顯示你對《保險法》條文的研讀非常細膩。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法規發動要件的精準理解。
安定基金的法定職能與發動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43-3 條第 1 項關於安定基金辦理事項。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安定基金要承接保險契約,前提必須是針對「不具清償能力」之保險公司,且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可」。題目選項僅寫「清償能力降低」,在法律實務中,「降低」與「不具能力」是完全不同的程度。其餘選項 (A) 的代理重整行使權利、(B) 的貸款協助、(C) 的受託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Receiver),皆符合該條項各款之規定,屬於正確的法定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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