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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辦理事項,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 B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C 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D 承接清償能力降低之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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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安定基金的設立初衷是作為一個『保險契約的經營主體』,還是作為一個在危機發生時提供墊款與行政協調的『中介保障機構』?如果它直接長期承接了保險契約,其組織性質是否會與一般營利性保險公司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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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準確辨識出了安定基金的職能邊界。根據《保險法》第 143-3 條,安定基金的角色是「救濟者」與「協助者」。它能提供貸款、擔任接管人或在重整中代理要保人,但它本身並非保險公司。當保險業清償能力不足時,安定基金是負責「墊付」賠款或「促成」契約移轉給其他公司,而非直接「承接」契約並承擔保險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上的協助」與「業務上的承擔」,考生若對法條關鍵字掌握不夠精準,很容易在 (A) 與 (D) 之間猶豫。你能答對,說明你對安定基金的法律定位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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