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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安定基金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新契約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C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D 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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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根據『經濟變動』與『保險業承擔能力』來決定一項收費比例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硬性的最低門檻』來限制行政機關的裁量嗎?此外,若基金的財源僅來自『新契約』,對於已經營多年的大型保險公司而言,是否符合風險分擔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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