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安定基金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新契約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C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 D 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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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根據『經濟變動』與『保險業承擔能力』來決定一項收費比例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硬性的最低門檻』來限制行政機關的裁量嗎?此外,若基金的財源僅來自『新契約』,對於已經營多年的大型保險公司而言,是否符合風險分擔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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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法安定基金規定中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 根據保險法第143-1條規定:「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選項 B 將提撥比率的最低下限基準誤述為「新契約保費收入」,與法條明定的「總保險費收入」不符,因此該敘述錯誤。 此外,同條文亦明文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這印證了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內容。綜合上述,選項 B 違反了保險法第143-1條關於提撥比率計算基準的規定,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