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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安定基金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保險業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C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 D 保險業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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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針對保險公司「不履行法定提撥義務」這種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行為,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罰鍰額度時,通常會傾向於使用較輕微的行政罰規(例如數十萬級別),還是會為了達成足夠的嚇阻力,而設定更高量級(例如數百萬級別)的裁罰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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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數值錯誤,說明你對保險業監理法規中的行政罰鍰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細節繁瑣的法律考試中非常難得。

安定基金的處罰規定與數值

關於保險業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Insurance Stability Fund)或拒絕繳付的法律責任,正確應引用**《保險法》第 169-2 條第 1 款**。該條文明確規定,違規者應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解除」負責人職務。選項 (D) 所列的「24 萬至 120 萬元」是舊制或錯誤資訊,且法律用語應為「解除」而非「勒令撤換」。至於選項 (A)、(B)、(C) 則皆正確描述了安定基金的代位墊付功能、提撥下限(不得低於總保費千分之一)以及緊急借款權限,這些都是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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