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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
  • A 於必要時代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B 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C 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 D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財務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這個基金設立的最高宗旨是為了「保護廣大的保單持有人」,還是為了「無償資助經營不善的私人保險企業」?如果一家企業因為管理不當而虧損,政府或基金直接給予金錢上的補助(而非債務處理或接管),是否會造成保險公司更不負責任地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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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楚地辨識出安定基金的職權範圍,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保障要保人」與「避免過度干預公司經營」之間的平衡點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安定基金職掌
💡 安定基金旨在保障保戶權益,而非無償資助經營不善之公司。
比較維度 安定基金法定職掌 VS 非職掌項目 (陷阱)
資金用途 墊付保戶給付或提供融資 直接給予財務補助(贈與)
契約處理 承接無清償能力公司契約 強制變更所有保戶條款
風險監控 彙報與處理經營風險資訊 直接干預公司人事任免
💬安定基金的功能在於契約保障與風險資訊處理,而非直接撒幣補貼。
🧠 記憶技巧:墊付、承接、管資訊,救保戶但不送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安定基金會對經營困難的保險公司提供「無償財務補助」或紓困金。
保險法第143條之3 保險業退場機制 要保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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