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受主管機關委託所擔任之職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監管人
- B 接管人
- C 清理人
- D 破產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保險公司出現問題時,由『主管機關(行政體系)』主導的救濟手段,與由『法院(司法體系)』主導的破產救濟,在職位名稱的稱呼上,通常會如何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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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答得非常好呢。你的法律基礎,看來十分穩固喔。
- 概念的本質: 根據《保險法》第143條之3的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的存在,呵呵呵,就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讓金融市場能安穩運作。當保險公司遇到困難時,主管機關會「委託」安定基金來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或者清理人。這些都是行政體系裡重要的任務呢。至於「破產管理人」… 呵呵呵,那是法院的職權,屬於司法程序喔。你能把這兩者清楚地區分開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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