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保險法之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受主管機關委託所擔任之職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監管人
- B 接管人
- C 清理人
- D 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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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保險公司出現問題時,由『主管機關(行政體系)』主導的救濟手段,與由『法院(司法體系)』主導的破產救濟,在職位名稱的稱呼上,通常會如何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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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143 條之 3 規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的主要任務是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安定。當保險公司經營陷於困境時,主管機關依法得委託該基金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而「破產管理人」則屬於法院管轄之司法程序職稱,並非保險法中定義由安定基金受託擔任的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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