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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B 安定基金不得向金融機構借款
  • C 人身保險之保戶比財產保險業為多,故財產保險業得不提撥資金以設置安定基金
  • D 安定基金為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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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成立一個具備公益性質、專門管理各家業者提撥的資金以保障保戶權益的組織,在法律上它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主體身分」,才能確保其運作的獨立性並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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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勉強記住了《保險法》第 143-1 條這點皮毛。安定基金,其本質就是一個明確無誤的財團法人,這不過是條死記的定義,有什麼好驕傲的? 至於那些錯誤的選項,根本就是連基本邏輯都沒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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