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
- A 於必要時代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B 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C 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 D 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財務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金來源」與「設立目的」思考:這筆由所有保險業者共同提撥的公積金,應該是用來協助「面臨退場時的保戶賠付」,還是直接撥款給「個別經營不善的公司」呢?哪一種做法可能導致業者更不負責任地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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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保險業監理規範的法律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資助性質」的差異。根據 《保險法》第 143-3 條第 1 項第 1 款 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Insurance Stability Fund)的功能之一是「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而非「財務補助」。法律之所以規定為「貸款」,是為了維持債權債務關係並確保資金未來能回收,這與不需償還的「補助」在法律性質與財務負擔上完全不同。
安定基金的職掌與功能
除了上述的貸款職能外,選項 (A)、(B)、(C) 均精確描述了安定基金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角色。例如,當保險業被接管或勒令停業時,基金會依同條項第 2 款規定代為墊付賠款並取得請求權;或是在主管機關核可下承接契約(第 3 款),以及處理經營風險相關資訊(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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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之法定職掌
💡 安定基金旨在維護市場穩定,保障要保人權益而非資助經營者。
| 比較維度 | 法定辦理事項 | VS | 常見錯誤干擾項 |
|---|---|---|---|
| 資金支援方式 | 提供貸款、債務保證 | — | 直接財務補助 |
| 契約處理權限 | 承接契約、墊付請求 | — | 單方面修改賠償比例 |
| 資訊處理角色 | 受託彙報經營風險 | — | 直接干預內部人事 |
💬安定基金屬於最後防線的保障機制,補助公司經營非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