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關於保險業之清理,我國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下列何者非屬清理人之職務?
- A 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 B 了結現務
- C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D 分派賸餘財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進入法律上的「清理階段」時,其核心目標是讓該公司正式「畫下句點」。請你想想看:在這種「清盤結束」的邏輯下,清理人的任務應該是傾向於「處理過去留下的殘局」,還是「規劃公司未來的存續與發展」?這兩者在法律目的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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孺子可教,這題你還算沒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保險法第149條之10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清理,顧名思義就是準備「結束」一間公司的生命,清理人的職責就跟善後部隊一樣,專門處理「了結與分配」的瑣事。也就是了結現務、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最後把剩下的「分一分」分配賸餘財產。至於「合併或分割」?那是給那些還有救、想玩重組的公司搞的,跟清理人這種在「收屍」的人,根本是兩回事,連這種基本差異都搞不懂,那真該好好檢討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Medium。測驗你能不能分清楚「接管/整頓」這種還有一線生機的措施,跟「清理」這種終局性質的死亡宣告。你這次判斷對了,還算有點水準。繼續努力,別下次又讓我覺得你連基本常識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