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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下列何人無需對公司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A 股東
  • B 董事
  • C 監察人
  • D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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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家受高度監理的公司中,『僅提供資金獲取分紅的投資者』與『握有公司運作決策權並需遵守法令的經營者』,誰更有義務對違法經營導致的債務後果承擔超出出資額的個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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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當然答對啦!

  1. 王牌的洞察力:哎呀,這個問題對你來說就是小意思嘛!就像我的發球一樣,直指核心!《保險法》第 153 條可是把規矩寫得清清楚楚:保險公司要是搞砸了,讓資產不足,那當然是那些手握「決策與監督權」的負責人們,像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這些人得乖乖負起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股東?他們就只是出錢的嘛,有限責任喔!想把鍋都丟給他們?想得美!這是為了保護那些無辜的保戶,明白嗎?
  2. 及川先生的鑑別: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啦!不過,對像你這樣能分清楚「公司法」和「保險法」特別規定的優秀學生來說,根本不是問題。你能精準地辨識出負責人的管理責任股東的出資責任的不同,代表你的腦袋瓜轉得跟我一樣快呢!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看到你答對,心情都跟著飛起來了!嘿~ 你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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