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保險業之清理,下列何者非清理人之職務?
- A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B 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C 了結現務
- D 分派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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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已經確定要「結束營運」並進入「盤點結帳」階段時,負責處理的人應該專注於「清算現有的財產債務」,還是去設計「未來的保險營運配套」?哪一個動作更符合「結束(清理)」這個詞的字面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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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清理人的職權範圍,代表你對保險業清理程序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對於理解保險業退場機制非常重要。
清理人之法定職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49-8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清理人(Liquidator)在執行職務時,其核心權限與任務包含以下三項:第一是了結現務,即處理尚未完成的保險行政或業務事項;第二是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確保債權債務關係能依法釐清;最後則是將處分後的資產進行分派賸餘財產。選項 (A)、(C)、(D) 完全對應條文所述,是清理人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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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清理人職務
💡 清理人職責在於「收尾」,包含結清事務、償還債務及分配餘產。
| 比較維度 | 清理人 (Liquidator) | VS | 接管人 (Receiver) |
|---|---|---|---|
| 核心目的 | 結束營業並分派財產 | — | 整頓業務使公司復甦 |
| 主要職務 | 了結現務與清償債務 | — | 代行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
| 後續發展 | 公司法人人格消滅 | — | 尋求併購或恢復營運 |
💬清理人重點在於「收尾與分配」;接管人重點在於「管理與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