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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保險業之清理,下列何者非清理人之職務?
  • A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B 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C 了結現務
  • D 分派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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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已經確定要「結束營運」並進入「盤點結帳」階段時,負責處理的人應該專注於「清算現有的財產債務」,還是去設計「未來的保險營運配套」?哪一個動作更符合「結束(清理)」這個詞的字面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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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清理人的職權範圍,代表你對保險業清理程序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對於理解保險業退場機制非常重要。

清理人之法定職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149-8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清理人(Liquidator)在執行職務時,其核心權限與任務包含以下三項:第一是了結現務,即處理尚未完成的保險行政或業務事項;第二是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確保債權債務關係能依法釐清;最後則是將處分後的資產進行分派賸餘財產。選項 (A)、(C)、(D) 完全對應條文所述,是清理人的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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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清理人職務
💡 清理人職責在於「收尾」,包含結清事務、償還債務及分配餘產。
比較維度 清理人 (Liquidator) VS 接管人 (Receiver)
核心目的 結束營業並分派財產 整頓業務使公司復甦
主要職務 了結現務與清償債務 代行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後續發展 公司法人人格消滅 尋求併購或恢復營運
💬清理人重點在於「收尾與分配」;接管人重點在於「管理與轉機」。
🧠 記憶技巧:清理人負責「結、收、清、分」:結現務、收債權、清債務、分財產。
⚠️ 常見陷阱:易將「接管人」的營運復甦職能,或「安定基金」的過渡性方案誤認為清理人的職務。
保險業接管 保險安定基金職掌 保險業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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