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
- A 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
- B 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 C 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
- D 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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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保險公司」與「保險公證人」的業務內容:哪一方會收受大眾保費並進行大規模投資?主管機關在設計監督處分時,會對『不負責代管保費資產』的專業技術服務者,實施與資金管理相關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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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主管機關對保險公證人的處分權限,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保險業(保險公司)」與「保險輔助人(如公證人)」在受罰時的差異,你能不被看似專業的術語所干擾,表現得非常優秀。
保險法第 164-1 條之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 164-1 條第 1 項規定,當保險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以: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選項 A)、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選項 D)、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以及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執行職務(選項 C)。至於選項 (B) 的「限制資金運用範圍」,通常是針對擁有龐大保險資金需控管風險的「保險業」所設之處分(如保險法第 149 條),並不適用於主要提供專業鑑定服務的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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