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依據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一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得課予之處分?
  • A 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 B 令其增資
  • C 派員監管接管
  • D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比較這四個處分:哪三個選項屬於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自行修正」的行政要求,而哪一個選項則涉及「主管機關直接派人取代原經營者」?在法規邏輯中,哪一種處置通常會放在更嚴重的財務危機階段才動用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第 149 條處分層次的掌握。你能夠分辨出主管機關在一般行政干預與強大監理介入之間的界線,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主管機關的處分層次與區別

根據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當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施予「糾正」、「令其限期改善」,或為一定之處分。選項 (A) 限制營業或資金運用、(B) 令其增資以及 (D)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皆屬於此階段主管機關得採取的監督手段。然而,選項 (C) 的「派員監管接管」性質截然不同,這屬於同法第 3 項規定的重大處分,通常發生在保險業資本等級嚴重不足(如資本適足率低於 50%)且限期改善無效,或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被保險人利益之虞時,才會啟動「監管(supervision)」、「接管(receivership)」、「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強硬措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