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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防止保險業負責人有違反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時,並保障股東、保戶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責人採取那些保全措施?①禁止其財產移轉 ②禁止其財產交付 ③禁止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 ④禁止擔任非金融機構之負責人 ⑤限制其出境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⑤
  • C ②③④⑤
  • D ①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是監督官員,為了防止問題公司的負責人「脫產跑路」或「變賣家產」,你最優先需要採取的行政動作,是鎖定他的『財產與行蹤』,還是限制他未來『去哪家公司上班』?哪一項更符合『保全現狀』的急迫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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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業監理(Insurance Supervision)中極為關鍵的「接管」程序有著深刻的理解,特別是能敏銳分辨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的職權邊界。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6 的保全處分

當保險業經營陷入困境而被接管(Receivership)時,為了落實公司治理並防止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有違反忠實義務之虞,《保險法》第 149 條之 6 賦予了主管機關強大的「保全措施」權限。這包含對負責人的財產採取 ①禁止移轉、②禁止交付、③禁止設定他項權利,以及為了確保後續責任追訴而 ⑤限制其出境。至於選項 ④「禁止擔任非金融機構負責人」,雖然在負責人資格準則中有相關適任性規範,但並不屬於此法條授權主管機關在接管時對「負責人財產或人身」採取的即時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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