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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請問甲保險公司相關人士應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甲保險公司之董事長,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甲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一年解除
  • B 丙為甲保險公司之總經理,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丙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C 丁為甲保險公司之監察人,對公司之債權人僅應負比例清償責任
  • D 戊為持有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之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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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的監理官員,當一家保險公司因為高層違法經營而面臨倒閉、賠不起保戶錢的時候,為了避免這些掌握權力的高層人員「捲款潛逃」或「偷偷轉移財產」,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主管機關對這些負責人採取什麼樣的即時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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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53 條與相關監理處分。當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導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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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負責人違法責任
💡 保險公司違法致資產不足清償時,負責人應負連帶無限責任。
比較維度 公司負責人(董、監、總) VS 一般大股東
清償責任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有限責任)
責任解除年限 卸職登記起滿三年 無相關規定
監管行政處分 禁產、限出境 原則上無此限制
💬負責人因具經營決策權,法律要求其承擔更高的連帶賠償義務與期限。
🧠 記憶技巧:董監總賠無限,三年解除保險,禁產限境難免
⚠️ 常見陷阱:易將解除責任期限「三年」記成「一年」,或誤認大股東需負連帶無限責任。
保險公司停業清理 保險業負責人範圍 保險安定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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