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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②保險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③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五年解除
④主管機關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A ①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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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是高度監理的行業,攸關廣大保戶權益。請試著從「防制洗錢」與「股權透明」的角度思考:法律會允許保險公司的股票是「無記名」的嗎?另外,關於負責人連帶清償責任的解除期限,回想一下法規,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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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首先,依據保險法第151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因此敘述①之內容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正確敘述。其次,關於保險公司之股票依法應為記名式,不得發行無記名式股票;且保險公司負責人因違反保險法令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對公司債權人所負之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依法應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而非五年,故敘述②與敘述③皆屬錯誤規定。最後,主管機關為保全債權,確實得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故敘述④為正確。綜合上述分析,敘述①與敘述④為正確,故本題應選 A。

📝 保險公司組織與責任
💡 保險公司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則,並強化負責人清償責任。
比較維度 正確法律規定 VS 考題常見陷阱
股票形式 僅限「記名式」 誤寫為「無記名式」
責任解除 卸職登記後「三年」 誤寫為「五年」
清償責任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誤寫為有限責任
💬保險業具高度公益性,故規定股票須記名且負責人責任年限嚴格。
🧠 記憶技巧:記名股票無例外,違法三連限清償,禁止轉移限出境。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記名式」改為「無記名式」,或將責任解除年限「三年」改為「五年」。
保險業組織形式 保險業負責人資格 主管機關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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