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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組織的敘述,何者為正確?①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②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③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④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二年解除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③
  • D 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理透明度」與「對大眾保障」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防止保險業的所有權變動不明,會傾向讓股票具備什麼特性?此外,當管理階層因違法導致公司虧損時,為了防止他們「離職即卸責」,法律設定的追訴責任期間,應該是趨於嚴格(較長)還是寬鬆(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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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從眾多法條中判斷出保險業組織的正確規範,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組織型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保險組織設立與股票制度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合作社與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首先,關於保險合作社的門檻,《保險法》第 162 條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這項規定確保了合作社具備初步的互助規模。此外,為了落實監理透明化,第 140 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股票必須為記名式,因此敘述 ③ 提到「不得為無記名式」是完全正確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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