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保險合作社,下列何者正確?①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500 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700 人 ②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③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④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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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不同性質的組織(如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設定「最低成立人數」時,你認為風險較高或合約期間較長的險種,其人數門檻通常會比一般險種更高還是更低?請試著推論這兩者在法律設計上的數量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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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即敘述②、③、④皆為正確之規定。其中關於敘述④,明確依據保險法第158條規定:「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因此敘述④完全正確。同時,在保險合作社之相關規範中,其理事依法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敘述②正確),且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亦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主張互相抵銷(敘述③正確)。至於敘述①關於預定社員人數之限制則不符合規範而為錯誤。綜合上述,因正確的敘述組合為②③④,故本題應選擇選項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