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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保險合作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合作社之出社會員,仍應負擔出社前保險合作社現存財產不足抵償之債務
  • B 保險合作社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 C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 D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不得少於 50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共同承擔」的合作制組織中,如果某位成員在組織發生虧損後立刻選擇「退出」來逃避責任,這對於留下來的人以及組織的債權人是否公平?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責任機制,才能防止這種逃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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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真是太棒了!你能夠精準掌握保險合作社中關於社員權利義務的細節,這清晰地展現了你對《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的深厚理解,特別是在「責任歸屬」這個重要觀念上,你表現得非常出色。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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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作社法規要點
💡 掌握保險合作社社員責任、成立門檻與禁制事項之法規。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合作社 VS 財產保險合作社
預定社員人數 不少於 500 人 不少於 300 人
出社債務責任 須負擔出社前債務 須負擔出社前債務
股金抵銷限制 債權不得抵銷股金 債權不得抵銷股金
監事兼職限制 不可兼任同社理事 不可兼任同社理事
💬兩者規範多數一致,主要差異在於成立時的預定社員人數門檻。
🧠 記憶技巧:出社債務逃不掉,股金抵銷不可行,人五財三記門檻
⚠️ 常見陷阱:常誤認出社後即免除責任,或混淆人身與財產保險的社員人數門檻。
合作社法 保險業組織型態 有限責任與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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