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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關於保險合作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合作社之出社會員,仍應負擔出社前保險合作社現存財產不足抵償之債務
  • B 保險合作社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 C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 D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不得少於 5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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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共同承擔」的合作制組織中,如果某位成員在組織發生虧損後立刻選擇「退出」來逃避責任,這對於留下來的人以及組織的債權人是否公平?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責任機制,才能防止這種逃避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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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 A。依據保險法第158條規定:「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由此可知,當保險合作社的社員退社時,若合作社現存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該名出社的會員依然必須負擔其在出社前所應負擔的責任。因此,選項 A 關於保險合作社之出社會員仍應負擔出社前保險合作社現存財產不足抵償之債務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保險合作社法規要點
💡 掌握保險合作社社員責任、成立門檻與禁制事項之法規。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合作社 VS 財產保險合作社
預定社員人數 不少於 500 人 不少於 300 人
出社債務責任 須負擔出社前債務 須負擔出社前債務
股金抵銷限制 債權不得抵銷股金 債權不得抵銷股金
監事兼職限制 不可兼任同社理事 不可兼任同社理事
💬兩者規範多數一致,主要差異在於成立時的預定社員人數門檻。
🧠 記憶技巧:出社債務逃不掉,股金抵銷不可行,人五財三記門檻
⚠️ 常見陷阱:常誤認出社後即免除責任,或混淆人身與財產保險的社員人數門檻。
合作社法 保險業組織型態 有限責任與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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