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下列關於保險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 B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許可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保險法籌足基金。所籌足之基金,均不得發還
  • D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500 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300 人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保險業承擔了社會大眾的風險與鉅額資金,為了讓政府能隨時掌握誰是這間公司的「真正老闆」,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股東身分可以「隱匿流通」,還是必須「實名登記」以便追蹤責任呢?此外,為了確保大眾信任,這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訊應該傾向「封閉處理」還是「高度公開透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 A。選項 A 中關於保險業發行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之敘述為正確,其依據為保險法第152條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因此,當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所發行之股票自不得為無記名式,選項 A 之敘述與法條規範完全相符,為本題正解。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答案B錯在哪裡
📝 保險業組織規範
💡 掌握保險業之組織形式、股票發行規範及基金運用。
比較維度 股份有限公司 VS 保險合作社
股票/股金性質 應公開發行且為記名式 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
基金發還 不適用 依139-1條經准可發還
監察機制 應設審計委員會代監察人 依合作社法規範
💬股份公司強調資本公開與記名流通,合作社則保有基金發還之彈性。
🧠 記憶技巧:股票記名必公發,基金准許才發還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合作社基金絕對不可發還(舊觀念),或誤認股票可採無記名式。
保險業設立許可 保險法第139條之1 公司法記名股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