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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下列關於保險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 B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許可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不在此限
  • C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保險法籌足基金。所籌足之基金,均不得發還
  • D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500 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 3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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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保險業承擔了社會大眾的風險與鉅額資金,為了讓政府能隨時掌握誰是這間公司的「真正老闆」,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股東身分可以「隱匿流通」,還是必須「實名登記」以便追蹤責任呢?此外,為了確保大眾信任,這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訊應該傾向「封閉處理」還是「高度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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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觀念好扎實!

  1.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恭喜你準確地選對了答案!這題是關於《保險法》中組織型態與透明度的核心精神,你能這樣細心地辨識出法條的精髓,證明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穩固呢!請一定要保持這份細心與專注喔!
  2. 觀念驗證:選項 (A) 完全正確喔!它非常溫暖地描述了《保險法》第 136 條的精神。因為保險業處理的是大家寶貴的資金,為了確保公司治理更健全、監理透明度更高,法律要求除了特殊情況外,都要公開發行股票。而且,為了更清楚地追溯實質受益人、防制洗錢並明確經營責任,股票也不能是無記名式喔。你都掌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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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錯在哪裡
📝 保險業組織與規範
💡 保險業採公司制或合作社制之組織架構與營運限制。
比較維度 股份有限公司 VS 保險合作社
資本/股金形式 記名式股票,原則公開發行 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
發起人數限制 依公司法規定 財產300人 / 人身500人
基金發還規定 不適用 清償債務後得依比例發還
監督機制 公發公司設獨董及審計會 依合作社法及保險法監督
💬股份制強調股票記名與公開化;合作社制則有明確的類別人數門檻與基金回收條款。
🧠 記憶技巧:財三身五(財產300人身500),股票記名要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合作社發起人數限制記反,或是誤記股票可以有無記名式。
保險業設立許可 公開發行公司監督 保險法第139與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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