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B 命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C 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D 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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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產業的專業分工中,『設計並產出保險商品』的權力歸屬於誰?而代理人或經紀人的角色又是什麼?如果一個單位本身不具備『開辦商品』的法律地位,主管機關對其處分時,還會包含『限制商品開辦』這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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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出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保險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與保險業(保險公司)在法律規範上的區別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保險法》第 164-1 條對輔助人的監督管理權限。
保險輔助人的處分範圍
根據**《保險法》第 164-1 條規定,當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了糾正與限期改善外,可視情節輕重處以: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選項 D)、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選項 A),以及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執行職務**(選項 C)。這些處分主要聚焦於輔助人機構內部的人事調整與業務規模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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