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B) 命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 (C) 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D) 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在保險產業鏈中,扮演的是『合約的設計發行者』,還是『合約的銷售或評估者』?如果主管機關要懲處一個不負責開發產品的中介角色,限制其『產品的存續』是否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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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處分對象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不同經營主體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保險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與「保險業」(保險公司)在法律處分上的不同。
保險輔助人的監理處分法源
根據保險法第 164-1 條第 1 項規定,當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了糾正與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採取處分。其處分範圍包含: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範圍(選項D)、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選項A),以及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選項C)。這些措施主要側重於對「組織人事」與「業務權限」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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