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保險業之清理,下列何者非清理人之職務?
- A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B 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 C 了結現務
- D 分派賸餘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機構已經確定要「結束生命(解散清理)」時,它的負責人(清理人)任務應該是著重在「結算現有的財產與負債」,還是去「規劃未來的長期經營機制」呢?哪一個選項顯然超出了「結帳與收尾」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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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業退出市場的法律程序與職權範圍有很精確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精準辨析「清理人(Liquidator)」與「接管人」在不同監理階段的職務差異。
清理人的法定職務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149-8條第2項之明確規定,清理人之職務僅限於以下三項: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賸餘財產。這三項職務的共同點在於「終止」與「結算」,目的是為了讓該保險業的法律關係走向終結。而選項 (B) 提到的「研擬過渡保險機制(Transitional Insurance Mechanism)方案」,在實務上屬於「接管(Receivership)」階段中,為了維持市場穩定或轉讓保單時可能採取的配套措施,並不屬於清理階段的任務,因此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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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清理人職務
💡 清理人負責處置資產與了結債務,不含政策機制研擬。
🔗 保險業清理程序核心鏈
- 1 了結現務 — 清查並終止現有保險與經營合約
- 2 收債清債 — 追回公司資產並優先支付債務人
- 3 分派賸餘 — 若有剩餘,則按比例分派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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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清理期間公司的法人格在清理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