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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 A 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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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保戶的保費。如果法律允許保險公司透過「對外借債」來增加「投資本金」,這種操作對公司的財務穩定性與保戶的資金安全會帶來什麼風險?而這與處理緊急的現金不足(如賠付)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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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情形」,代表你對保險業財務穩健性的高度監理邏輯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對掌握保險法規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保險業向外借款的禁令與例外

根據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原則上「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這是為了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然而,法條也明確列出了三種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豁免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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