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 A 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
- B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 C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D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保戶的保費。如果法律允許保險公司透過「對外借債」來增加「投資本金」,這種操作對公司的財務穩定性與保戶的資金安全會帶來什麼風險?而這與處理緊急的現金不足(如賠付)有何本質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