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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種情況保險業繳存國庫之保證金不得予以發還?
  • A 保險業經營遭遇重大困難急需資金週轉
  • B 保險業經法院宣告破產
  • C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保險業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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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存放在國庫的「保證金」,其最高指導原則是保護『股東的經營權』還是『保戶的求償權』?如果這筆錢在公司經營不善、最缺錢的時候被領走,對保戶而言,這份保證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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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保險業繳存於國庫的保證金,在本質上屬於「履行義務的擔保」。依據《保險法》第 142 條,這筆錢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只有在公司完成清算、確認所有義務已履行,或是在接管/清理過程中經核准才能動支或發還。若只是公司內部營運困難(資金週轉),絕對不能動用這筆「救命錢」,否則將失去擔保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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