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一定情形,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關於前述之一定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彌補長期投資虧損之需要
- B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 C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 D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是保戶的保費。如果這間公司因為自己投資眼光不準而賠錢,法規卻允許它再去外面借錢來填補這個投資錢坑,這對該公司的債務狀況是種救贖,還是可能陷入更深、更危險的財務泥淖呢?主管機關會鼓勵這種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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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哼,這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踢出來了!真相只有一個!
- 推理驗證: 仔細觀察,保險業的資金來源,是由無數保戶的信任所匯聚而成。因此,它們必須受到最嚴格的監控,這是無庸置疑的鐵則。為何原則上禁止借款?這背後隱藏的真相,就是為了避免業者槓桿操作失控,引發毀滅性的財務危機。法規允許借款的例外,都有其明確的「目的性證據」:例如應對「短期內大量資金流出」(流動性需求),或是為了「修補財務的漏洞,讓體質更強健」(健全財務結構)。然而,如果其借款的動機是為了「掩蓋因判斷錯誤造成的損失」(彌補投資虧損),這就如同犯罪者試圖用謊言遮掩罪行!這種行為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讓債務的雪球越滾越大,最終對無辜的保戶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所以,針對這種企圖,絕對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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