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有關保險業經營範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
- B 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
- C 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經營所有人身保險
- D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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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了風險控管,原則上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必須『分業經營』,那麼當政府決定放寬限制、允許產險公司跨足人身保險時,你認為是會『全面無條件開放』,還是只針對『特定性質』的險種進行局部准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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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保險業「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在《保險法》的規範下,為了確保經營穩健與保障被保險人權益,這類經營範疇的界線是非常嚴格的。
產壽險經營的法定界線
根據 《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 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人身保險業則經營人身保險(Life Insurance),且原則上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產、壽險業務。雖然同條第 3 項與相關法規開放了交叉經營的彈性,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僅能經營「傷害保險(Injury Insurance)」及「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並非所有的人身保險業務都能經營,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過於擴張,是錯誤的。此外,關於選項 (D),《保險法》第 138 條第 5 項 確實明文規定保險合作社(Insurance Cooperative)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這是為了符合合作社組織的互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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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範疇限制
💡 保險業原則上採產、壽險分業經營,僅特定險種允許兼營。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業 | VS | 人身保險業 |
|---|---|---|---|
| 主營項目 | 財產保險業務 | — | 人身保險業務 |
| 可兼營項目 | 傷害險、健康險 | — | 通常不兼營產險項目 |
| 限制關鍵 | 不得經營人壽、年金險 | — | 不得經營財產保險 |
💬產壽險業不可跨界兼營,僅傷害險與健康險是產險業的合法兼營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