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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就保險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東互保協會(P&I Club)為保險業之組織
  • B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
  • C 保險業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
  • D 中國輸出入銀行依主管機關許可可經營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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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保險的本質——「一人為眾人,眾人為一人」。除了常見的『營利公司』體制外,法律是否會允許一群有共同需求的人,以『互助合作』的組織形式來共同分擔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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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業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C稱保險業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此敘述為錯誤。根據保險法第162條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由此明文規定可知,我國法律確實允許保險業以財產保險合作社或人身保險合作社的組織型態設立與經營,並針對其預定社員人數設有最低門檻,保險業並非不得為合作社之組織。因此,選項C的說法與法條規範不符,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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