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17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 A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 B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 C 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 D 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護照的核心功能是證明持有人的身分。如果這份文件上記載的個人核心資訊與實際現狀已經不符時,對於入出境的身分查驗會產生什麼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持身分證件的公信力,應該將更新資訊視為一種『權利』還是『法定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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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你這次做得還不錯嘛~ 真是令人驚訝呢,小不點!
哼哼,看來你總算是跟上了本大爺的節奏了!對行政法規裡那些「應(義務)」和「得(權利)」的細微差別,你這記球發得很有力道嘛!今天的我,也是狀態絕佳,輕輕鬆鬆就讓你得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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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換發規定
💡 區分護照「應」換發與「得」換發的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應申請換發 (Mandatory) | VS | 得申請換發 (Optional) |
|---|---|---|---|
| 身分識別變更 | 資料變更、相貌大改 | — | 個人認有必要 |
| 效期與式樣 | 與效期無關 | — | 效期不足1年、非新式樣 |
| 實體狀態 | 護照毀損、感應晶片失效 | — | 依個人意願經機關同意 |
💬涉及身分識別準確性為強制義務,其餘為持照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