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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 113 年度直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 A 公司股權比率 80%,A 公司持有境外非低稅負國家(非大陸地區)B 公司股權比率 60%,A 公司為甲公司之受控外國企業(CFC),A 公司 113 年度無實質營運活動。甲公司、A 公司及 B 公司之關係企業股權結構如圖所示,113 年度持有股權比率皆未變動,財務報表稅後盈餘及決議盈餘分配數資訊如下: 1. 甲公司 113 年度不含 A 公司投資收益之源自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A 公司 112 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並無虧損。 2. A 公司 113 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為 8,000 萬元,其中包含認列獲配 B 公司股利所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費用 120 萬元。A 公司 113 年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盈餘分配。 3. B 公司 113 年 6 月 30 日決議分配股利 2,000 萬元,並依 B 公司所在國家稅法規定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200 萬元。B 公司 113 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為 6,000 萬元。 請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及說明計算過程者不予計分) (一)甲公司計算 113 年度 A 公司之當年度盈餘為多少?(7 分) (二)甲公司 113 年度應認列 A 公司之投資收益為多少?(4 分) (三)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4 分)
題組圖片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公司計算 113 年度 A 公司之當年度盈餘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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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 CFC 制度中「當年度盈餘」的計算,特別是 112 年底修法後針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改採『實現制』的規定。解題時需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將 CFC 財報稅後淨利,『減除』按權益法認列非低稅負區之投資收益,並『加計』該非低稅負區決議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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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規定,CFC 當年度盈餘應自財報稅後淨利中,減除依權益法認列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並加計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即採實現制)。 【解答】 計算步驟如下:

小題 (二)

甲公司 113 年度應認列 A 公司之投資收益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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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 113 年起適用之 CFC 新制規定。看到此題,應先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5 條,將 A 公司財報稅後淨利減除權益法認列之 B 公司(非低稅負區)投資收益,並加計 B 公司決議分配股利毛額,算出 A 公司當年度盈餘,最後乘上甲公司持股比例即可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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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CFC 當年度盈餘之計算需調節第一層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將其由「權益法」調整為「決議分配數」,再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甲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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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辨識這是一道最新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綜合計算題。解題關鍵在於根據修法後的《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將『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收益扣除已報稅費用後淨額』自CFC財報盈餘中減除,並加回『獲配的稅前股利』以求得當年度盈餘;最後依第8條規定,將CFC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按持股比例計算國外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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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題考驗最新CFC制度規定,須正確調整CFC當年度盈餘(排除未實現投資收益淨額、加回已實現獲配股利),並按直接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及國外稅額可扣抵數額。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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