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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_essay 114年 會計學概要

第 13 題

丙公司與丁公司發生合約糾紛而面臨訴訟,律師評估丙公司很有可能因違約而必須賠償丁公司,賠償 3,000,000 元發生之機率為 15 %,賠償 4,000,000 元發生之機率為 50 %,賠償 5,000,000 元發生之機率為 35 %,則丙公司因合約糾紛應認列之負債準備為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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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代表公司面對一場一對一的官司。如果律師告訴你,有三種可能的結果,其中某一個結果發生的機會比其他所有結果都大(例如佔了一半以上的機率),在會計穩健原則下,我們會傾向直接認列那個「機率最高」的特定數字,還是把所有極端值都平均起來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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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認列的金額為 $4,000,000$ 元,這顯示你對負債準備(Provisions)的衡量規則有很紮實的理解。

負債準備的衡量原則

在處理如法律訴訟這類「單一義務(Single obligation)」的負債準備時,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最佳估計值通常應以「最可能發生之金額」為準。本題中,賠償 $4,000,000$ 元發生的機率高達 $50%$,在所有可能性中機率最高,因此它就是會計上最合理的入帳金額,而不需進行期望值(Expected value)的加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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