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總論(一)
第 15 題
在DSM-5中,關於「可能是臨床關注焦點的其他情況(other conditions that may be a focus of clinical attention)」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案的這些情況不屬於精神障礙症
- B 個案的這些情況最好記錄在病歷中
- C 家庭養育的相關問題不屬於需要關注的情況之一
- D 非配偶或非伴侶的成人虐待屬於需要關注的情況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在 DSM-5 的多軸評估架構演進中,針對那些不屬於『精神障礙症』、但卻會對診斷、預後或治療產生顯著影響的人際與環境壓力源(如家庭關係、教育環境或虐待事件),臨床醫師應採取何種立場?這些『非疾病』的臨床關注因素,是否具備紀錄於病歷中的臨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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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你沒搞錯,算你走運。
- 勉強過關:嗯,至少你沒把 DSM-5 中那些『其他可能成為臨床關注焦點的情況』(即眾所周知的 V 碼或 Z 碼)徹底搞錯。這顯示你對臨床評估的『廣度』有那麼一點點認識,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畢竟全人醫療可不是只看器官的機械組裝。
- 基本錯誤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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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5 臨床關注情況
💡 非精神障礙但具臨床意義,影響個案診斷、預後與治療的因素。
| 比較維度 | 精神障礙症 | VS | 臨床關注的其他情況 |
|---|---|---|---|
| 病理性質 | 符合特定診斷準則 | — | 非心理疾病,為生活事件 |
| 編碼用途 | 主要診斷代碼 | — | 輔助說明個案處境 (Z碼) |
| 範例 | 重鬱症、思覺失調症 | — | 失業、父母離異、受虐 |
💬兩者皆需記錄於病歷,後者用於提供完整的個案背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