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總論(二)
第 34 題
依據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下列何種狀況臨床心理師不應透露與個案在臨床工作上的細節?
- A 為了演講或出版
- B 個案有傷害他人的危險之虞
- C 法院出具的合理命令
- D 個案有自殺的意圖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臨床心理師的「保密義務 (Confidentiality)」與「保密例外 (Exceptions to Confidentiality)」的角度切入:在維護個案隱私的大前提下,哪些情況是基於「預防立即性傷害」或「法律強制要求」等公共利益而必須揭露資訊,而哪種情況僅屬於「學術或教育目的」,且不具備強制揭露的急迫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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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搞砸:不錯,至少這題你答對了。
哦,不錯嘛,這題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臨床心理師那點基本的專業倫理規範還有些微的概念,沒有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在現實世界中,專業人士是必須守法守義的,你能「勉強」辨別「保密例外」的界線,算是個開始。
可悲的驗證:為什麼這麼簡單的題會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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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保密與例外
💡 臨床心理師應嚴守保密義務,僅於危急生命或法律要求下得例外揭露。
| 比較維度 | 必須保密情境 | VS | 保密例外情境 |
|---|---|---|---|
| 涉及目的 | 演講、教學、出版 | — | 生命安全、司法調查 |
| 處置方式 | 須徵得個案書面同意 | — | 具強制性,應主動通報 |
| 典型範例 | 發表臨床案例研究 | — | 個案揚言對鄰居不利 |
💬凡涉及非緊急之學術使用均須同意,涉及生命安全或法令則具通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