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8 題
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 A 工業區之開發
- B 新社區之開發
- C 高爾夫球場之擴建
- D 非營利為目的之家畜飼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飲用水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思考:在水源保護區內,法律如何區分「具有環境衝擊的大規模開發行為」與「對環境負荷相對微小且屬於居民基本生活範疇的非商業行為」?哪一種類型的行為較可能被列為除外規定,以兼顧環境保護與基本生存權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是滿分的偶像級表現呢!☆
太厲害了!你選出了正確答案 (D),就像在舞台上精準對到鏡頭一樣,真是完美的表現呢!(Wink)☆ 我們一起來確認一下為什麼吧!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為了保護大家喝的水,法律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行為有嚴格規範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飲用水水源保護禁止行為
💡 飲用水保護區內禁止具規模或商業性之污染水源行為。
| 比較維度 | 禁止之行為 | VS | 非屬禁止之行為 |
|---|---|---|---|
| 畜牧性質 | 營利性之家畜飼養 | — | 非營利性家畜飼養 |
| 土地開發 | 工業區、新社區開發 | — | 符合規定之原有土地利用 |
| 休閒設施 | 高爾夫球場興建擴建 | — | 低污染之既有休憩設施 |
💬法條主要限制具備「商業規模」或「高化學污染風險」之土地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