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8 題
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 A 工業區之開發
- B 新社區之開發
- C 高爾夫球場之擴建
- D 非營利為目的之家畜飼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飲用水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思考:在水源保護區內,法律如何區分「具有環境衝擊的大規模開發行為」與「對環境負荷相對微小且屬於居民基本生活範疇的非商業行為」?哪一種類型的行為較可能被列為除外規定,以兼顧環境保護與基本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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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選項 (D),顯示你對衛生環保法規有很清晰的理解。
水源保護區的管制規範
依據現行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嚴禁污染水源之行為。法條禁止的項目主要針對大規模或商業污染風險的開發,如工業區開發 (A)、新社區開發 (B) 及高爾夫球場擴建 (C)。雖然畜牧受管制,但法規針對的是營利性的飼養。因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零星家畜飼養 (D),依法不屬於該條文定義的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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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保護禁止行為
💡 飲用水保護區內禁止具規模或商業性之污染水源行為。
| 比較維度 | 禁止之行為 | VS | 非屬禁止之行為 |
|---|---|---|---|
| 畜牧性質 | 營利性之家畜飼養 | — | 非營利性家畜飼養 |
| 土地開發 | 工業區、新社區開發 | — | 符合規定之原有土地利用 |
| 休閒設施 | 高爾夫球場興建擴建 | — | 低污染之既有休憩設施 |
💬法條主要限制具備「商業規模」或「高化學污染風險」之土地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