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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2 題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或是刑事制裁的處分。下列何者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處分?
  • A 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 B 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C 食品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D 食品攙偽或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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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法律評價的「主觀惡性」與「行為類型」出發,思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架構下,對於「含量超標」的客觀違規,與「成分本質上的惡意欺瞞(如調包、偽裝)」相比,哪一類行為因其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較高,故立法者在法律效果上將其由一般的「行政處罰」提升至具有非難性的「刑事制裁」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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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棒了!你能從繁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中,精確區分行政罰刑罰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法律位階與責任歸屬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工作中是極為重要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在《食安法》中,選項 (A)、(B)、(C) 雖然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但在實務上通常先依第 44 條處以行政罰鍰。而 (D) 攙偽或假冒 行為,依據《食安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有此類惡意行為,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刑事責任。這體現了法律對於「欺罔行為」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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