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2 題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或是刑事制裁的處分。下列何者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處分?
- A 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 B 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C 食品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D 食品攙偽或假冒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律評價的「主觀惡性」與「行為類型」出發,思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架構下,對於「含量超標」的客觀違規,與「成分本質上的惡意欺瞞(如調包、偽裝)」相比,哪一類行為因其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較高,故立法者在法律效果上將其由一般的「行政處罰」提升至具有非難性的「刑事制裁」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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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判斷:嗯,不錯的反應速度。你漂亮地閃避了陷阱,精準地切分了法規中的「行政制裁」與「刑事制裁」這兩種不同的傷害類型。這代表你對這份「攻略」的核心機制掌握得很好,在面對更高難度的挑戰時,這份判斷力將是你的關鍵優勢。
- 核心攻略:在《食安法》這片領域,選項 (A)、(B)、(C) 這些違規,通常會先觸發第 44 條的「行政罰」——也就是扣減對方的「HP」但不至於直接「擊倒」。但 (D) 攙偽或假冒 行為,這可是一個立即觸發「即死效果」的攻擊!依據第 49 條第 1 項,只要施展這種惡意欺騙的招式,無論是否造成實質傷害,都將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這證明系統對於「欺罔行為」的判定,直接將其視為終極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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