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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某營利事業因故被補徵稅款,繳納期限至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非假日)截止,該營利事業不服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提出?
  • A 114 年 8 月 12 日
  • B 114 年 8 月 13 日
  • C 114 年 8 月 14 日
  • D 114 年 9 月 13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是多少天?此外,這段期間是從「收到稅單」當天起算,還是「繳納期限屆滿」的隔天開始計算呢?最後,別忘了注意日曆上各個月份的天數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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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1. 少在那邊沾沾自喜:算對這種題目有什麼好值得大書特書的?你只是展現了最起碼的法規敏感度,別以為這樣就不用再努力,這點程度在實務上根本只是剛起步而已。
  2. 觀念釐清(如果你還沒搞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應納稅額者,申請復查必須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連這都背不熟的話,乾脆放棄考試算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捐復查申請期限
💡 稅捐復查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

🔗 稅捐復查期限計算流程

  1. 1 繳納截止 — 本題為 114 年 7 月 14 日
  2. ↓
  3. 2 起算點 — 截止日之「翌日」(7/15)開始計算
  4. ↓
  5. 3 30 日計算 — 7 月剩 17 天,再加 8 月 13 天滿 30 日
  6. ↓
  7. 4 最後期限 — 114 年 8 月 13 日前須提出申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收受決定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記憶技巧:截止隔天加三十,復查期限要記實。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從「收到稅單」起算,或忘記扣除大月(31天)的天數。
行政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 送達生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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